湖北日報客戶端訊(通訊員 鄔海鳳)“原告,你公司與被告某公司自行達成和解,,你公司申請撤訴,,本案符合免交訴訟費條件,你公司已交納的訴訟費將全額退還,?!?/p>
近日,,宜都法院枝城法庭法官向原告宣讀了全額退回訴訟費的決定,。
該案為一起運輸合同糾紛,原告為被告運輸石膏粉后,,被告欠原告運輸款24萬余元久久未還,,原告遂訴至宜都法院枝城法庭。案件立案后,,法官發(fā)現(xiàn)本案事實清楚,,合同權利義務明確,各方對下欠金額均無異議,,只因被告資金周轉不靈,,暫無付款能力,法官遂引導雙方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兩家企業(yè)互相理解,,雙方律師積極配合,,最終雙方自行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
承辦法官經(jīng)審查后準予撤訴,,認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法發(fā)〔2016〕14號)第38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請撤訴的,免交案件受理費”的情形,,向原告釋明,,按上述規(guī)定本案免予交納訴訟費,該案訴訟費2480元全額退還至原告對公賬戶,。目前,,被告已自行按照協(xié)商內容履行完畢,雙方繼續(xù)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第38條還規(guī)定,,當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調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當減免訴訟費用,。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與調解或者不履行調解協(xié)議,、故意拖延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增加其訴訟費用的負擔部分,。
今年以來,,枝城法庭能動司法,一方面激發(fā)了當事人自行協(xié)商,、多元解紛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促進了司法資源優(yōu)化配置,大大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實現(xiàn)了多方共贏的局面,。
下階段,枝城法庭將引導當事人積極主動,、誠信理智參與調解,,及時高效化解糾紛,助推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新格局,。